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之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
文章来源:职业卫生网
1、总则
1.1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,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企业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1.2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、审批、购买、验收、发放、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。
2、制度内容
2.1安全小组会同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,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,报请主管副审批,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,由采购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。
2.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,必须有“三证”,即生产许可证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,由安全小组验收后方可入库。
2.3使用者凭个人《劳动防护用品卡》到安全小组开具出库单,仓储管理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。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,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,由个人负责。
2.4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、佩戴、维护劳动防护用品。使用期满后,到安全小组处办以旧换新手续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,须写出书面说明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,再到安全小组处申请补领,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,使用期限顺延。
2.5安全小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。统一建立管理台帐,实行每人一卡制,详细记录姓名、工种、品名、发放标准、领用时间等事项。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,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。
2.6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,企业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,报安全小组备案。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,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。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,劳保用品停发。
2.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,统一购买,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。
2.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一经发现核实,由安全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:
(1)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“三证”,或属伪劣产品的;
(2)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;
(3)不按规定使用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;
(4)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;
(5)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;
(6)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。
2.9未到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损坏失去防护能力,公司无条件更换。